(2017)粤0303民初137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深圳市银联宝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彭立中保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银联宝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彭立中,深圳市宾利恒珠宝有限公司,深圳市美合珠宝有限公司,李少兵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3民初13767号原告深圳市银联宝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翠竹北路水贝工业区25栋3层3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2591506M。法定代表人王辉。委托代理人王凡。委托代理人李德智。被告彭立中。被告深圳市宾利恒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翠竹路水贝工业区12栋六层西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2008287J。法定代表人李少兵。被告深圳市美合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东晓街道翠山工业区B栋3楼东-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3781423Y。法定代表人彭立中。被告李少兵。上列原告深圳市银联宝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彭立中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通知原告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在规定期间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市银联宝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马宏记人民陪审员 刘玉红人民陪审员 张秀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莉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