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2民初20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吴仲辉 与邹开纯、周倬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仲辉,邹开纯,周倬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2民初2043号原告:吴仲辉,男,198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安徽省广德县。被告:邹开纯,男,198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周倬娅,女,198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仲辉诉被告邹开纯、周倬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仲辉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仲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吴仲辉负担。审判员 王中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梅昌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