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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2民初20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吴仲辉 与邹开纯、周倬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仲辉,邹开纯,周倬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2民初2043号原告:吴仲辉,男,198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安徽省广德县。被告:邹开纯,男,198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周倬娅,女,198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仲辉诉被告邹开纯、周倬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仲辉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仲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吴仲辉负担。审判员  王中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梅昌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