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5民初20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何凝与武汉市第五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凝,武汉市第五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5民初2028号原告:何凝,男,197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被告:武汉市第五医院,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显正街***号。法定代表人:张斌,系该院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颖,系该院员工。特别授权代理。原告何凝诉被告武汉市第五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日立案,原告何凝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凝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113元,由原告何凝自行承担。审判员 熊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