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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刑更7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林永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刑更760号罪犯林永忠,男,1973年8月24日出生于广东省惠丰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建阳监狱四监区十一分监区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14日作出(2007)榕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永忠犯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29日作出(2007)闽刑终字第194号刑事判决,维持对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榕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林永忠的刑事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12月27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8日作出(2010)闽刑执字第527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林永忠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本院于2012年11月15日作出(2012)南刑执字第183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5年3月11日作出(2015)南刑执字第60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7年7月1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林永忠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从事车工工种,能较好完成任务。2017年3月共获考核积分3031分,表扬5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考核汇总表,罪犯月考核表,罪犯考核衔接奖励审批表,罪犯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三课”学习成绩单,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永忠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刑期自2010年8月18日至2026年4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秀钦审判员  孙建忠审判员  林 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夏 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