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203民初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17
案件名称
陈阳与广州吉岳轩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阳,广州吉岳轩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203民初610号原告:陈阳,男,199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景德镇市珠山区。被告:广州吉岳轩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丰泽东路106号(自编1号楼)X1301-I861。负责人:张智鹏,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原告陈阳与被告广州吉岳轩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5月19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同年7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阳及被告广州吉岳轩贸易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均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陈阳负担。审 判 长 汪至美人民陪审员 程园发人民陪审员 XX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袁慧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