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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203民初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17

案件名称

陈阳与广州吉岳轩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阳,广州吉岳轩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203民初610号原告:陈阳,男,199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景德镇市珠山区。被告:广州吉岳轩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丰泽东路106号(自编1号楼)X1301-I861。负责人:张智鹏,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原告陈阳与被告广州吉岳轩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5月19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同年7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阳及被告广州吉岳轩贸易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均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陈阳负担。审 判 长  汪至美人民陪审员  程园发人民陪审员  XX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袁慧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