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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执1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高社平与西安宏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社平,西安宏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1175号申请执行人高社平,男,198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宏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社平与被执行人西安宏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高社平依据已经生效的(2015)未民初字第01839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06608.68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12执1175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叶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敖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