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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1民初5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杭州杭钢三江矿业有限公司与杭州富阳转角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杭钢三江矿业有限公司,杭州富阳转角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1民初5695号原告:杭州杭钢三江矿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682922263H,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新桐乡新桐村小家坞215号第4幢。法定代表人:魏祖华。被告:杭州富阳转角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557902474Y,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拔山村。法定代表人:XX力。原告杭州杭钢三江矿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富阳转角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杭州杭钢三江矿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杭州杭钢三江矿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骆怀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翰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