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民终30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5-02
案件名称
倪秉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自贸实验区平潭片区分行信用卡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倪秉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自贸实验区平潭片区分行,李丽松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终30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倪秉旺,男,197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自贸实验区平潭片区分行,住所地福建省平潭县潭城镇海坛中路73号,组织机构代码85494288-6。负责人:纪云凡。原审被告:李丽松,女,197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上诉人倪秉旺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自贸试验区平潭片区分行、原审被告李丽松信用卡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2016)闽0128民初2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经审查,上诉人倪秉旺在指定的期限内未缴纳上诉费,亦未提出减、免、缓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本院认为: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关于“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关于“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的规定,本案上诉人倪秉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免、缓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应按撤回上诉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倪秉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 华审 判 员 陈 辉审 判 员 薛闳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廖小航书 记 员 江焰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