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829执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张应社与毛百年、张敏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冻结、扣押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应社,毛百年,张敏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9执383号申请执行人:张应社,男,汉族。被执行人:毛百年,男,汉族。被执行人:张敏劳,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应社与被执行人毛百年、张敏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张敏劳银行存款,并扣押其车辆,现因债务已经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被执行人张敏劳银行存款的冻结。二、解除被执行人张敏劳本田汽车的扣押。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关晓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 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