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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81民初1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石玉芳与石建宏、石风苗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玉芳,石建宏,石风苗,石凤英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1164号原告:石玉芳,女,汉族,1968年8月18日生,住林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马XX,河南德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建宏,男,汉族,1966年3月1日生,住林州市。被告:石风苗,女,汉族,1977年5月25日生,住林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党青,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凤英,女,汉族,1952年10月27日生,住林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振峰,男,1983年生,系被告石凤英儿子。原告石玉芳与被告石建宏、石风苗、石凤英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自愿,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石玉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邓 峰审 判 员 李 会人民陪审员 王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殷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