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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4民初28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程广民与李自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广民,李自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4民初2870号原告:程广民,男,1957年7月2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巨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承增,巨野达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自刚,男,成年人,汉族,村民,住巨野县。原告程广民与被告李自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程广民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广民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程广民负担。审判员  庞秀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亚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