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4民初28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程广民与李自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广民,李自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4民初2870号原告:程广民,男,1957年7月2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巨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承增,巨野达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自刚,男,成年人,汉族,村民,住巨野县。原告程广民与被告李自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程广民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广民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程广民负担。审判员 庞秀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亚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