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3民初1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姚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3民初1218号原告姚某某,女,生于1981年8月22日,汉族,湖南省耒阳市人,住湖南省耒阳市仁义乡衡头村*组**号,农民。身份证号码:4304191981********。被告王某,男,生于1985年10月10日,汉族,陕西省洋县人,住洋县磨子桥镇白何村*组,农民。身份证号码:6123231985********。原告姚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文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尚 玘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