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4刑初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曹宗风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宗风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84刑初227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曹宗风,男,1978年5月12日出生于河北省河间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间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7日被河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5日被河间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7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河间市人民检察院以河检刑诉(2017)2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宗风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香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宗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11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曹宗风醉酒驾驶京P×××××小型客车沿时景线由东向西行驶至尊祖庄乡人民浴池门前超车时,与同向被超的石某驾驶冀J×××××重型半挂牵引车、皖K×××××重型平板半挂车刮碰,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河间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曹宗风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沧州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曹宗风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70.38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石某的陈述、证人冯某的证言、沧州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沧科司鉴【2017】医毒字第483号血液中乙醇含量检验报告书、河间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凭证、被告人的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曹宗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曹宗风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酌予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曹宗风案发后在现场等候,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曹宗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薛新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哈紫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