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902民初2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郭银花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王旻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银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王旻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902民初2623号原告:郭银花,女,1953年6月4日出生,汉族,原舟山市木林森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职工,住舟山市定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俞舟,浙江京衡(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360号陆家嘴投资大厦10层A区。负责人:路晓伟,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波,男,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职工。被告:王旻遥,男,1987年9月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上海市杨浦区。原告郭银花诉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以下简称保险公司)、王旻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俞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保险公司及王旻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王旻遥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51285.10元(详见赔偿清单);二、判令被告保险公司对原告上述损失在交强险和商业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承担60%);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5年10月31日下午,被告王旻遥驾驶苏D×××××号小型轿车沿舟山市新城329国道由西往东行驶,17时55分许,途经329国道与千岛路交叉路口时,与对向案外人刘国定骑行由东往南左转弯的悬挂舟山防盗登记牌A·711202号电动自行车(后载原告)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原告及刘国定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被告王旻遥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其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安全意识不强,对前方道路情况观察不细,盲目行驶,刘国定驾驶非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驾驶电动自行车违反规定载人,被告王旻遥与被告刘国定负事故同等责任。原告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即至舟山医院住院治疗46天,于2015年12月16日出院。2016年7月1日,原告再次至舟山医院住院治疗6天,于2016年7月7日出院。2016年11月6日,原告至舟山医院住院治疗8天,于2016年11月14日出院。2016年12月15日,原告委托杭州华硕司法鉴定所舟山分所对原告的道路交通事故伤残程度、护理及营养期限进行鉴定,该所于2016年12月23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郭银花因本次交通事故致右下肢多发骨折,右膝内侧半月板后角破裂等,经住院行右膝内侧半月板成形术等治疗,目前遗留右膝关节活动受限,评定为道路交通事故十级伤残,其护理及营养期限均为120天(均包括三次住院时间)。原告支出鉴定费1760元。2017年6月2日,舟山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书,医嘱为人血白蛋白系住院患者所用。事故发生前,原告系在舟山市木林森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从事苗木及花卉种植工作,月工资为2970元。因被告王旻遥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被告王旻遥为原告垫付了医药费38459元,被告保险公司为原告垫付了医药费10000元,被告对原告的其余损失未予赔偿,故原告诉至法院。被告王旻遥未作答辩。被告保险公司提供书面答辩状称:苏D×××××号小型轿车在本被告处投保了交强险、商业险,商业险保额50万元。保险期限自2015年9月17日至2016年9月16日。原告主张的医药费93725元中,其中外购药4159元,应提供医生开具的处方,如无法提供,本被告不予认可。针对原告主张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三项,本被告认可护理费标准为60元/天,住院伙食补助费为20元/天,营养费标准为30元/天。残疾赔偿金,原告主张按照城镇标准依据不足,应提供充分证据,如无法补强证据,要求按照农村标准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原告本人已到退休年龄,故该项费用,本被告不予认可。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原告伤残等级,认可5000元。司法鉴定费,非保险公司理赔范围,不予认可。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本次事故发生及责任认定、原告住院的事实、杭州华硕司法鉴定所舟山分所的鉴定意见、舟山医院出具的关于购买人血白蛋白的医嘱与原告诉称的一致。另舟山医院出具12份诊断证明书,建议原告休息共计11个月,其中住院期间需陪护一人,出院后需扶拐行走2个月,其内固定可不予拆除。事故发生前,原告系在舟山市木林森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从事苗木及花卉种植工作。被告王旻遥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被告王旻遥为原告垫付了医药费38459元,被告保险公司为原告垫付了医药费10000元。原、被告对以下损失有争议,本院对原告的损失项目认定如下:1、医药费,根据医药费票据,经审核,共计89566元,另根据医嘱购买的人血白蛋白系原告的合理医药费,本院予以支持,该费用计4159元。医药费共计93725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住院天数60天,按30元/天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1800元。3、营养费,营养期限根据鉴定意见为120天(包括三次住院时间),按50元/天计算。共计6000元。4、误工费,根据医院出具的病休证明及住院时间,误工期限共计12个月,根据原告提供的舟山市木林森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工作证明及工资发放单,原告主张2970元/月,证据充分且较合理,本院予以支持,误工费计35640元。5、护理费,护理期限根据鉴定意见为120天(包括三次住院时间),因原告系其女儿护理,原告女儿郭静芬系在特易购商业(浙江)有限公司舟山临城分公司工作,每月收入为2300元,故本院参照该收入标准计算,护理费共计9200元。6、交通费,根据原告的就医次数、路程等实际情况,酌情支持150元。7、残疾赔偿金,原告因本次事故构成十级伤残,原告系失土农民,且其收入来源已非农业为主,故残疾赔偿金标准可按2016年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7237元计算,残疾赔偿金计80302.9元(47237元/年×17年×10%)。被抚养人生活费,原告的丈夫,并不属于无收入来源的被抚养人的范畴,原告丈夫的赡养义务应由其子女承担,故其被抚养人生活费,本院不予支持,残疾赔偿金共计80302.9元。8、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原告构成十级伤残等级的事实,本院酌情支持5000元。9、鉴定费,根据鉴定费票据,鉴定费计1760元。以上,原告的损失共计233577.9元。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人身伤亡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予赔偿。对于超过交强险的损失,由原、被告按事故责任进行分担。本案事故已由舟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新城大队依法认定责任,被告王旻遥与刘国定负事故同等责任。该事故责任认定可予采信。故本院结合本次事故发生的原因,双方的过错等,综合认定本案责任比例被告王旻遥负60%,刘国定负40%,因原告自愿放弃对案外人刘国定的赔偿请求,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本案因有另一伤者刘国定,但其未提出诉讼主张,且其同意交强险内由原告全额领取,故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不再为其预留份额。原告的损失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10000元,在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计110000元,合计120000元,被告保险公司垫付的10000元费用,应予扣除,扣除后合计110000元。超出交强险的医药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11817.9元,由保险公司承担60%即共计67090.7元。鉴定费1760元,由被告王旻遥负担60%即1056元。被告王旻遥垫付的38459元,在扣除其应承担的1056元后,剩余37403元,原告应予返还。为避免诉累,该费用可在被告保险公司赔付给原告的款项中领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郭银花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1000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郭银花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共计67090.7元,合计177090.7元,该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其中37403元支付给被告王旻遥)。二、驳回原告郭银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326元,减半收取1663元,由被告王旻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超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朱麟如?PAGE*MERGEFORMAT?8??PAGE*MERGEFORMAT?7?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