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执保7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马爱林、范英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保731号申请执行人马爱林,男,1975年3月5日出生,回族,现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被执行人范英华,女,197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被执行人王会强,男,1972年4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景县。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马爱林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范英华、王会强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依据(2017)冀1102民初3138号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已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查封。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冀1102执保73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曹少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龙铁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