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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执7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胡凤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768号被执行人:胡凤,男,1973年12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326197312106012,户籍地四川省蓬安县银汉镇新龙村六组30号。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粤01刑初618号刑事判决,被执行人胡凤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上缴财产,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向本辖区内的国土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等信息,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的法院及村委会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执76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本院上缴财产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邹利纯审 判 员  徐建军代理审判员  彭卫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异书 记 员  骆凌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