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2民初47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黄思与梁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思,梁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2民初4773号原告黄思,女,198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被告梁邱,男,198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委托代理人沈莉(一般授权代理),湖北竟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骆欢(一般授权代理),湖北竟弘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思诉被告梁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受理后,原告黄思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黄思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264元,减半收取132元,由原告黄思承担。审判员 徐耀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常 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