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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2民初47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黄思与梁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思,梁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2民初4773号原告黄思,女,198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被告梁邱,男,198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委托代理人沈莉(一般授权代理),湖北竟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骆欢(一般授权代理),湖北竟弘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思诉被告梁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受理后,原告黄思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黄思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264元,减半收取132元,由原告黄思承担。审判员  徐耀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常 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