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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502民初15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李忠文与陈昌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忠文,陈昌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502民初1595号原告:李忠文,男,汉族,个体工商户。被告:陈昌连,男,汉族,个体工商户。原告李忠文与被告陈昌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李忠文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忠文撤诉。案件受理费320元,减半收取计160元,由原告李忠文负担。审判员  赵青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婉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