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502民初15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李忠文与陈昌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忠文,陈昌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502民初1595号原告:李忠文,男,汉族,个体工商户。被告:陈昌连,男,汉族,个体工商户。原告李忠文与被告陈昌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李忠文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忠文撤诉。案件受理费320元,减半收取计160元,由原告李忠文负担。审判员 赵青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婉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