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3刑初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李小宾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103刑初552号公诉机关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小宾,男,197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家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2010年8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3年7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4年10月17日因吸食毒品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筷子巷派出所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戒毒二年;2016年4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青云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7年6月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公诉机关以西检刑诉[2017]5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小宾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陈媛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小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6月2日早上9时许,被告人李小宾携带螺丝起子和老虎钳等作案工具,来到南昌市西湖区东方巴黎小区停车场内寻找作案目标。李小宾使用随身携带的螺丝起子撬开被害人袁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立马牌踏板电动车的地锁后将该电动车盗走。次日,李小宾将该电动车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一外号叫“鬼子”的人,所得赃款被其挥霍。经南昌市西湖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508元。2017年6月7日18时许,公安民警通过信息研判在南昌市工贸一村将被告人李小宾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小宾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举证并经当庭质证的被害人袁某的报案笔录和陈述、指认作案现场照片、天网追踪截图、抓获经过、被盗电动车购买发票、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前科判决书、被告人李小宾的供述及同步录音录像、常住人口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小宾曾因盗窃多次受过刑事处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价值人民币2508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小宾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具有多次盗窃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小宾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缴纳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8日起至2018年3月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龚文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揭水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