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民申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潘文松、陈碎梅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潘文松,陈碎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民申13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潘文松,女,汉族,1951年3月6日出生,住温州市鹿城区。委托代理人:杜国敏,温州市新时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陈碎梅,女,汉族,1972年8月3日出生,住温州市鹿城区。再审申请人潘文松与被申请人陈碎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6)浙0302民初143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潘文松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潘文松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潘文松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周瓯翔审 判 员 李翔宇审 判 员 胡爱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项亚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