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庆法执字第30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庆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连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庆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连升,姚卫东,刘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庆法执字第30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庆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方化臣,职务:理事长。被执行人:李连升,男,1966年6月5日生,汉族,住庆云县。被执行人:姚卫东,男,1971年7月1日生,汉族,住庆云县。被执行人:刘刚,男,1970年11月4日生,汉族,住庆云县。庆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庆商初字第37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划被执行人姚卫东在中国工商银行庆云支行的账户(账号:16×××13)存款30000元至庆云县人民法院。二、扣划被执行人刘刚在德州银行庆云支行的账户(账号:62×××73)存款30000元至庆云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化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