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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5民初18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张梦楠与蒋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梦楠,蒋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5民初1862号原告张梦楠,女,199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盐山县。被告蒋磊,男,1989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盐山县。原告张梦楠诉被告蒋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张梦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4月16日,被告蒋磊因资金紧张向原告张梦楠借款4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蒋磊主体不适格,应驳回原告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梦楠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龙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晓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