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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1民初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李志荣与河南新开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利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荣,河南新开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利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河南凯启蒜业有限公司,翟卫启,翟渊福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初173号原告李志荣,女,1958年10月10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丁晓旭,河南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河南新开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杏花营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张建英,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帆,河南康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高嵩,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河南利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花园东区47号楼四层B座。法定代表人翟卫启。被告河南凯启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杞县城东(杞县农场)。法定代表人王朋举。被告翟卫启,男,1965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被告翟渊福,男,196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荣与被告河南新开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利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河南凯启蒜业有限公司、翟卫启、翟渊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志荣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志荣负担。审 判 长  李建涛审 判 员  刘红丽人民陪审员  白珺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禹相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