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执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明策伟华有限公司、福安市胜德工贸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明策伟华有限公司,福安市胜德工贸有限公司,江碧玉,吴住松,福建金盛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林昌库,李金凤,江忠华,雷王劼,福安市日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福安市博星工贸有限公司,福建省恒实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执275号申请执行人:明策伟华有限公司(WELLPLANBRILLIANTLIMITED),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新界沙田安平街6号新贸中心B座1309室,公司编号:2141236。代表人:张晓琳,董事。委托代理人:苏安标,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秋璇,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福安市胜德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城北街道棠兴路9号楼221、223号,组织机构代码:69902317-6。法定代表人:江碧玉。被执行人:江碧玉,女,196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吴住松,男,196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福建金盛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赛岐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赛江中路66-88号,组织机构代码:69663691-1。法定代表人:吴住松。被执行人:林昌库,男,1989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李金凤,女,1989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江忠华,男,汉族,195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雷王劼,男,1984年10月26日出生,畲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福安市日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中兴东路9号楼207-211号,组织机构代码:61197889-2。法定代表人:江忠华。被执行人:福安市博星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城北街道棠兴路9号楼221、223号,组织机构代码:79837983-X。法定代表人:林昌库。被执行人:福建省恒实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城南解放路1号财经大厦五层,组织机构代码:70534825-0。法定代表人:黄宝明。申请执行人明策伟华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安市胜德工贸有限公司、江碧玉、吴住松、福建金盛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林昌库、李金凤、江忠华、雷王劼、福安市日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福安市博星工贸有限公司、福建省恒实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执行。现因执行工作统一管理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闽09民初283号民事判决由福安市人民法院执行。福安市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及有关案卷材料后,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吴 杰审判员 张宗务审判员 张景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彭园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