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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11民初7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赵艳超、赵艳茹等与石家庄兆源铁路配件制造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艳超,赵艳茹,戎新兰,石家庄兆源铁路配件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11民初792号原告:赵艳超,男,汉族,1983年9月1日生,住栾城区,原告:赵艳茹,女,汉族,1981年9月22日出生,住栾城区,原告:戎新兰,女,汉族,1952年1月2日出生,住栾城区,被告:石家庄兆源铁路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栾城区东柴村村东一公里。法定代表人:赵明,董事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4784093638N。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艳超、赵艳茹、戎新兰与被告石家庄兆源铁路配件制造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三原告赵艳超、赵艳茹、戎新兰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艳超、赵艳茹、戎新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赵艳超、赵艳茹、戎新兰负担。审判员  于丽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任力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