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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3民初17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陈如群与四川大邦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如群,四川大邦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3民初1714号原告:陈如群,男,1990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被告:四川大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法定代表人:林孝斌,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红兵,四川达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如群诉被告四川大邦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陈如群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如群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如群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陈如群负担。审判员  :刘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 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