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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81刑初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肖建明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冈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建明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581刑初145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肖建明,男,1971年3月16日出生于湖南省武冈市,汉族。因犯赌博罪于2006年1月9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三个月零十天。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2016年9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取保侯审。2017年7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冈市看守所。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17)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建明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邓冬梅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邓陈德、张宗超参加的合议庭。于2017年7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郭叶秋担任记录。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建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份左右,肖建明武冈市皇冠世纪城×栋×房的家中开设赌场。赌博方式为:用麻将开筒子、“BC”。参赌人员100元起注,600元封顶,出“豹子”时,肖建明从庄家抽水100元,闲家押满600元出“豹子”时,肖建明抽水100元。赌场开至2016年9月2日止。公安机关当场查获。肖建明除去开支非法获利约70000元。到案后,肖建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肖建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确认证明效力的搜查笔录、收缴物品清单、扣押物品照片、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证人钱某、周某、段某、李某、屈某的证言,被告人肖建明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明。本院认为,被告人肖建明以营利为目的,提供赌博场所供他人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肖建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肖建明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肖建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肖建明的折抵刑期6天,自2017年7月6日起至2017年12月30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清,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邓冬梅人民陪审员  邓陈德人民陪审员  张宗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郭叶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