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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鄂竹山执补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冯建军、吴东升与何春荣、周彬彬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建军,吴东升,何春荣,周彬彬,周全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鄂竹山执补字第00003号申请执行人:冯建军,居民。申请执行人:吴东升,居民。被执行人:何春荣,居民。被执行人:周彬彬,居民。被执行人:周全怅,居民。本院在执行冯建军、吴东升与何春荣、周彬彬、周全怅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现查明申被执行人何春荣、周彬彬、周全怅除唯一住房外,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 飞审 判 员  高发清代理审判员  熊俊宝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廖德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