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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7民初7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张世超与重庆金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世超,重庆金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7642号原告:张世超,女,1987年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斌(原告父亲),男,1962年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重庆金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法定代表人:唐多全。原告张世超与被告重庆金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张世超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世超的申请理由正当,本院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世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世超负担。审判员  秦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