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4刑申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尚福华交通肇事申诉、申请刑事通知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京0114刑申1号尚福华:你为交通肇事罪一案,对本院(2015)昌刑初字第1001号刑事判决不服,以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此次交通事故形成的原因错误,被害人张文柱的死亡是他本人车速过快、未戴安全头盔、驾驶机动车精神不集中、处置不当造成的,与申诉人无直接责任等为由提出申诉,请求本院再审。本院经审查,2015年5月28日17时50分许,申诉人驾驶与其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的无号牌摩托车与被害人张文柱驾驶摩托车相撞,造成被害人死亡。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认定你负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负次要责任,该责任认定并无不当。你在申诉中虽提交证明复印件,以证明你的电动三轮车停靠路边,被害人两轮摩托车倒地,但该证明无法查证属实,不能作为定案根据。你提供的证明不属于新的证据,该证明无法证实原判决认定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故原判决定罪量刑的证据确实、充分且你在原审中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决应予维持。特此通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