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7民初17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林智贤与游美卿、王辉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智贤,游美卿,王辉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627民初1782号原告:林智贤,男,198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钦、王俊贤,福建中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游美卿,女,196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被告:王辉煌(又名王伟煌),男,196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原告林智贤与被告游美卿、王辉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智贤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钦、被告游美卿、王辉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林智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游美卿、王辉煌归还欠款36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游美卿、王辉煌负担。事实和理由:游美卿、王辉煌因饲养生猪于2010年开始向林智贤购买饲料,截止2015年7月8日经双方结算,累计结欠林智贤饲料款384890元,有游美卿、王辉煌出具的欠条为据。后游美卿、王辉煌陆续还款,截止2016年3月21日,游美卿、王辉煌尚欠林智贤360000元。后经林智贤多次催讨,游美卿、王辉煌至今拒不还款。游美卿、王辉煌辩称:欠款属实,但我们于2017年1月6日有归还欠款5000元,至今尚欠饲料款355000元,我们同意每个月归还1000元,但不同意支付欠款利息。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游美卿、王辉煌因饲养生猪于2010年开始向林智贤购买饲料,截止2015年7月8日累计结欠林智贤饲料款384890元,由游美卿、王辉煌出具一份欠条给林智贤收执,后经林智贤催讨,游美卿、王辉煌分别于2015年10月6日、2016年3月21日、2017年1月6日各归还饲料款4890元、20000元和5000元,至今尚欠林智贤饲料款355000元。诉讼中,林智贤变更诉讼请求,请求判令游美卿、王辉煌归还欠款355000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上述事实有林智贤提供的由游美卿、王辉煌出具的欠条一份及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被告游美卿、王辉煌庭审陈述为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游美卿、王辉煌向林智贤购买饲料,结欠饲料款355000元,该事实有林智贤提供的欠条及庭审陈述为证,本院予以认定。林智贤主张游美卿、王辉煌共同偿还欠款,并且要求从起诉之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游美卿、王辉煌不同意支付利息,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游美卿、王辉煌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林智贤饲料款355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6月2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25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计3312.5元,由被告游美卿、王辉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金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艺芳【附注】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