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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02执1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赵文海与张少春、曾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文海,张少春,曾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702执1499号申请人赵文海,男,1972年3月28日出生,住所地甘州区。被执行人张少春,男,1977年9月11日出生,住所地甘州区。被执行人曾建军,男,住所地甘州区。赵文海申请张少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甘0702民初351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金融、车管、房产、��商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且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又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佘文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阳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