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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4刑初1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吴鹏职务侵占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鹏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4刑初1118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鹏。辩护人杜晓辉,上海宽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嘉检诉刑诉[2017]11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鹏犯职务侵占罪,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汪某某、被告人吴鹏及其辩护人杜晓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至2016年12月间,被告人吴鹏利用其担任庞驰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宝园六路XXX号XXX号楼)网络销售客服,负责公司产品网上销售、发货等职务便利,从公司仓库提取“舒适康”牌医疗产品,通过其在淘宝网上注册开设的网店予以销售,并将销售所得的货款计人民币37万余元予以侵吞。2016年12月27日,公安机关接被害单位报警后将吴鹏抓获。吴鹏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已退赔被害单位人民币40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吴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段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受案登记表》、工作情况,有关的《营业执照》、报案材料、补充证明文件、收条、《入职登记表》、《劳动合同书》、支付宝交易材料、收入明细及吴鹏的户籍信息、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鹏身为庞驰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控、辩双方认为,吴鹏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合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结合吴鹏作案的次数、手段及退赔情况等情节,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鹏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7日起至2018年10月2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吴颂华人民陪审员  高 贤人民陪审员  范彩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徐洋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