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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2执恢7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青岛晨龙翔包装有限公司、青岛川琦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晨龙翔包装有限公司,青岛川琦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2执恢728号申请执行人:青岛晨龙翔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青威路670号。法定代表人张磊,总经理。被执行人:青岛川琦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金口镇杨家屯村。法定代表人郭美珍,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晨龙翔包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川琦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即商初字第183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刁振华审判员  隋兆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兰恭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