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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04刑初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蒙吉邦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蒙吉邦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204刑初305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蒙吉邦,男,1970年1月13日出生于广西来宾市,壮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来宾市兴宾区。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1月18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9日被本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5年1月10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9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在柳州市第一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柳南检公诉刑诉〔2017〕3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蒙吉邦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定红、代理检察员林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蒙吉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9日10时13分,被告人蒙吉邦在柳州市飞鹅路新时代商业港“中国黄金”旁边的马路上,将被害人蓝某放在小货车上的两个单面升降铝梯和一个竹梯盗走。同日12时,鱼峰巡警大队民警在柳州市柳南区谷埠街大同巷二里92号门前将蒙吉邦抓获,当场扣押了其盗窃所得的两个单面升降铝梯和一个竹梯。经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升降铝梯和竹梯总价值人民币1620元。本院另查明,被盗物品已发还被害人蓝某。上述事实,被告人蒙吉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的报案陈述、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鉴定意见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监控视频、被告人蒙吉邦的身份证明及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蒙吉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蒙吉邦犯盗窃罪成立。蒙吉邦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盗物品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故可对被告人蒙吉邦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本院决定对蒙吉邦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蒙吉邦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9日起至2017年9月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廖晶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梁文博附录:本文援引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