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003执恢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张成与衡阳市长沙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申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奎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成,衡阳市长沙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4003执恢58号申请执行人:张成,男,1983年10月23日出生,住克拉玛依市。被执行人:衡阳市长沙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组织机构代码77902277-1。法定代表人:李光耀,董事长。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张成与被执行人衡阳市长沙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47864元,执行费618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表示愿意履行付款义务,并将案款47864元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的义务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奎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奎民初字第14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学成审判员 孙 宁审判员 王 鑫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俊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