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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21民初2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涂县支行与李玉虎、钱红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涂县支行,李玉虎,钱红梅,钱仕贵,李玉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521民初219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涂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姑孰镇提署中路527号。负责人:蔡忠明,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冰峰,男,198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该支行员工,住安徽省当涂县。被告:李玉虎,男,197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被告:钱红梅,女,1976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被告:钱仕贵,男,198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当涂县。被告:李玉香,女,1970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涂县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当涂支行)与被告李玉虎、钱红梅、钱仕贵、李玉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业银行当涂支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冰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玉虎、钱红梅、钱仕贵、李玉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农业银行当涂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李玉虎、钱红梅归还借款本金26592.71元,利息5035.89元(计算至2017年3月6日),按合同约定利率支付自2017年3月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并支付律师代理费1000元,合计32628.6元;2.钱仕贵、李玉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2012年11月20日,李玉虎因购买饲料现农业银行当涂支行申请农户小额贷款。2012年11月30日,农业银行当涂支行与李玉虎、钱仕贵、李玉香等签订《农户贷款借款合同》一份,约定李玉虎向农业银行当涂支行借款50000元,借款自2012年11月30日至2013年11月29日。钱仕贵、李玉香作为保证人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后农业银行当涂支行按约发放贷款,届期李玉虎未能按期还款。农业银行当涂支行曾于2015年10月30日提起诉讼。李玉虎、钱红梅、钱仕贵、李玉香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11月20日,李玉虎与钱仕贵、李玉香、鲁平组成联保小组,向农业银行当涂支行申请借款50000元。并于2012年11月30日签订《农户贷款借款合同》,约定农业银行当涂支行向李玉虎提供额度为50000元的借款,额度有效期自2012年11月30日至2013年11月29日,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上浮40%,逾期还款在此基础上再上浮50%,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钱仕贵、李玉香为该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自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担保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等。钱红梅与李玉虎系夫妻关系,钱红梅出具配偶授权委托书,承诺以自己的经济收入及家庭财产参与贷款的归还。同日,双方签订记账凭证,约定借款金额为50000元,正常利率8.4%,超期利率9.0%,2013年11月29日到期,结算帐号为62×××15。后农业银行当涂支行按约发放贷款。借款到期后,李玉虎陆续归还部分借款本金。另查明:农业银行当涂支行系统显示,截至2017年3月6日,李玉虎尚欠借款本金26592.71元,利息5035.89元。就该纠纷,农业银行当涂支行曾于2015年10月30日向我院主张权利。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农业银行当涂支行提交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明,各被告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农户小额贷款业务申请表、借款合同、配偶授权委托书、借款借据、凭证登记、还款明细,案件受理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复印件,本院庭审笔录在卷佐证,且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案涉《农户贷款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未违反法律、法规,当属有效。原、被告理应恪守合同约定。农业银行当涂支行依约履行了贷款发放义务,李玉虎作为债务人应当按约还本付息。逾期不还,实属违约,农业银行当涂支行诉请李玉虎归还借款本金26592.71元、支付截至2017年3月6日的利息5035.89元,并按年利率9%支付逾期利息,符合双方约定及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农业银行当涂支行诉请律师代理费1000元,因未提供代理费发票,又未提供汇款凭证,不能证明律师代理费已实际发生,故对律师代理费的主张,不予支持。钱红梅与李玉虎系夫妻关系,出具授权委托书承诺参与还款,应与李玉虎承担共同还款责任。钱仕贵、李玉香为李玉虎该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农业银行当涂支行在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钱仕贵、李玉香均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玉虎、钱红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涂县支行借款本金26592.71元,支付截至2017年3月6日的利息5035.89元,合计31628.6元,并自2017年3月7日起、按年利率9%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二、被告钱仕贵、李玉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涂县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32元,减半收取计616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涂县支行负担25元,被告李玉虎、钱红梅、钱仕贵、李玉香负担59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欣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红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