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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6执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赵美花与张希利排除妨害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和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2406执264号申请执行人赵美花与被执行人张希利排除妨害纠纷执行一案,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5日作出的(2017)吉24民终4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566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张希利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本院依法裁定扣划了被执行人张希利的存款25666元,此款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赵美花。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通知如下:(2017)吉24民终437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