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202执6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有限公司莱芜分行、刘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行,刘刚,亓艳蕾,亓龙飞,毕秀萍,烟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202执63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行,营业所:山东省莱芜市鲁中东大街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X1351051X5。被执行人:刘刚,男,汉族,1979年8月4日出生,住址: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被执行人:亓艳蕾,女,汉族,1976年3月1日出生,住址: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被执行人:亓龙飞,男,汉族,1964年5月4日出生,住���: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被执行人:毕秀萍,女,汉族,1968年8月7日出生,住址: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被执行人:烟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郁基住所:烟台市芝罘区向阳街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724969001R。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山东省莱芜市中信公证处作出的(2016)莱中信证执字第48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总标的为案件款240006.76元及利息,公证费900元。本院依法送达传票、执行通知书、风险告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本院采取财产查询措施,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其他财产性权利等,多次查找被执行人后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卢会元执行员 张 伟执行员 王印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苏 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