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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4执1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任卫杰与陶永建、丁建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卫杰,陶永建,丁建珍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84执1381号申请执行人:任卫杰,男,1971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被执行人:陶永建,男,1973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被执行人:丁建珍,女,1970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关于任卫杰申请执行陶永建、丁建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作出(2016)豫0184民初535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担保人高进霞所有的位于新郑市茨山路北侧、溱水路西侧畅馨园经济适用房小区E9号楼1单元2层201室的房产(产权证号:新郑房权证字第××号)。现因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6)豫0184民初53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担保人申请解除对上述房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担保人高进霞所有的位于新郑市茨山路北侧、溱水路西侧畅馨园经济适用房小区E9号楼1单元2层201室的房产(产权证号:新郑房权证字第××号)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陈瑞甫审 判 员  王 平人民陪审员  王法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柳秋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