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22民初20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原告所建华与被告肖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所建华,肖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622民初2044号原告:所建华,男,1959年1月6日出生,汉族,下岗职工,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被告:肖雨,男,1972年7月30日出生,汉族,职工,住黑龙江省肇源县。原告所建华与被告肖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肖雨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所建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欠款本金12万元;2、要求被告给付借款利息,利息自2016年12月8日起计算到实际给付日止。庭审过程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拍卖、变卖被告抵押楼房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事实与理由:2015年12月8日被告通过大庆民间借贷服务有限公司撮合从原告处借款人民币12万元用于收粮,约定月利率1.5%,借款期限为一年。被告用建行家属楼和工资卡作为担保物。有借据、借款合同为证。被告支付了1年的利息,逾期后原告多次催要借款,均未收到答复。为维护原告利益,故诉至法院。被告缺席无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肖雨于2012年12月8日向原告所建华借取人民币12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被告出具借款借据1份、承诺书2份。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月利率1.5%;另约定被告如逾期付款给付借款本金20%的违约金。同时,被告以其所有的位于肇源县建设银行家属楼2单元201室,产权证号为肇源房权证肇源镇字第F000168**号楼房抵押,并在肇源县房地产管理处办理抵押登记,抵押登记号为肇源房他证肇源镇字第Y1000089**号。被告给付了利息至2016年12月8日。本院认为,原告借款给被告,双方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被告应及时履行偿还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息,有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原告既主张逾期利息又主张逾期违约金,逾期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按合同约定给付借款本金20%的逾期违约金,对于超出年利率24%的部分,依法不予支持。被告以其所有的房屋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因被告不履行到期债务,原告所建华依法享有就抵押财产变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肖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所建华借款本金12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12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至,按月利率2%计算)。二、被告肖雨不能清偿上述借款本息,原告所建华就拍卖、变卖被告肖雨所有的位于肇源县建设银行家属楼2单元201室,产权证号为肇源房权证肇源镇字第F000168**号房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得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馨月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室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限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息,有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三条债务履行其届满债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