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05民初8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王春鹤与马玉山、第三人白山市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鹤,马玉山,白山市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05民初809号原告:王春鹤,男,198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白山市江源区江源街道。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洁,女,197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白山市江源区孙家堡子街道。被告:马玉山,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第三人:白山市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白山市江源区孙家堡子街道。法定代表人:梁秀兰,该公司经理。原告王春鹤与被告马玉山、第三人白山市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告王春鹤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春鹤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春鹤撤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计120元(王春鹤已交纳),由王春鹤负担。审判员 姜连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 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