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3民初18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安阳市圣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庄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阳市圣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庄旭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3民初1827号原告:安阳市圣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开发区中华路中段前定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MA3X73KX65。法定代表人:李秀录,职务总经理。被告:庄旭,男,198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本院受理原告安阳市圣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庄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中,原告安阳市圣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阳市圣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阳市圣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阳市圣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