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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02民初5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武宜海、武重宝等与萧县通翔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宜海,武重宝,武仲爱,武文和,萧县通翔运输有限公司,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民初5503号原告:武宜海,男,194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原告:武重宝,男,197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武仲爱,男,1979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武文和,男,198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怀洲,安徽拂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萧县通翔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萧县龙城镇黄桥村。法定代表人:孙玉玲,该公司经理。被告: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长江西路200号置地投资广场1303室。主要负责人:鲍旭东,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士伟,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阚红影,该公司员工。原告武宜海、武重宝、武文和、武仲爱与被告萧县通翔运输有限公司、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武宜海、武重宝、武文和、武仲爱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宜海、武重宝、武文和、武仲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90元,减半收取计5545元,由原告武宜海、武重宝、武文和、武仲爱负担。审判员  张海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宇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