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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2刑初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陈金定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云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金定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622刑初197号公诉机关云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金定,男,1961年6月11日出生于福建省云霄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云霄县。因涉嫌盗窃于2017年5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陈金定被控盗窃一案,云霄县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7月10日以云检诉刑诉[2017]174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云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伟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金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2017年4月12日6时许,被告人陈金定在云霄县列屿镇青崎大霜海域盗得14个鱼笼和3个沉鱼笼的铁锭。其中有7个鱼笼和1个沉鱼笼铁锭为陈某2所有。二、2017年4月27日5时许,被告人陈金定在云霄县列屿镇青崎大霜海域盗得10个鱼笼和3个沉鱼笼的铁锭。其中有3个鱼笼为陈某1所有。三、2017年5月14日5时许,被告人陈金定伙同其儿子陈某3在云霄县列屿镇青崎大霜海域盗得张某所有的8个鱼笼和2个沉鱼笼的铁锭。经认定,上述32个鱼笼的价格为人民币2560元。另查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陈金定向本院预交罚金2000元。以上事实,被告人陈金定在审理过程中无异议,有经查证属实的云霄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户籍证明、前科劣迹查询表、云某2(列边)行罚决字[2017]000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云霄县陈岱镇后江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预缴罚金票据;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被害人张某、陈某1、陈某2的陈述;证人陈某3的证言;云霄县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云价认定[2017]212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告人陈金定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金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可鉴定的财物价值计256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系多次盗窃。公诉机关指控陈金定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归案后,陈金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陈金定在法庭上自愿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其所盗窃的财物已被追缴在案,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陈金定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经审前社会调查,对其宣告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宣告缓刑。陈金定必须依法接受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金定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扣押在案的鱼笼、铁锭,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林国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潮云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第二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第三条第一款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第十四条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