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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9执5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陈玉珍与苏云马兰芬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玉珍,苏云,马兰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0109执569号申请执行人:陈玉珍,女,1973年5月12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友好中路****号*幢*单元***室。被执行人:苏云,男,1961年2月24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太平路东工北十五巷*号。被执行人:马兰芬,女,1961年6月23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桂林路*号2巷**号。申请执行人陈玉珍与被执行人苏云、马兰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米东公证处作出(2017)米证执字第25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雪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乌鲁木齐市米东公证处作出(2017)米证执字第25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 浩审判员 黄 蔚审判员 赵国庆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许晶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