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民申2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振清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振清,何建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民申240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振清,男,194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怀柔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何建华,女,1971年10月16日出生,满族,无业,住北京市怀柔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华,北京邓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王振清因与被申请人何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3民终131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振清申请再审称,其申请再审事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法定情形。其申请再审请求是:撤销一、二审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再审申请人一审全部诉讼请求。其申请再审的事实与理由为:其提出的申请再审理由与其在一、二审时提出的诉称和上诉理由基本一致,认为一、二审法官为了达到偏袒被申请人的目的,在案件事实认定、审查判断证据上,针对其提出的解释说明,一、二审法官故意回避,不予审查认定,枉法裁判,依法应予纠正。综上,为保护其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公正处理,再审本案。何建华提交意见称,本案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再审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再审理由没有事实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王振清提出的与其在一、二审时提出的诉称和上诉理由基本一致的申请再审理由问题,二审法院在判决理由中已予以具体阐明,处理结果并无不妥。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情况,本案不存在应当再审的申请再审理由。王振清提出的申请再审事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振清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刘 珊审判员 李宝刚审判员 李 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侯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