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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04民初3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周扣喜与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扣喜,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04民初3370号原告:周扣喜,男,1958年7月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威,江苏伟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湖南东路1号。原告周扣喜与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周扣喜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扣喜撤诉。案件受理费574元,依法减半收取28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爱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