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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381执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张永汉与顾占兵劳务合同纠纷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永汉,顾占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381执612号申请执行人:张永汉,男,1962年6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瞿靖镇。被执行人:顾占兵,男,1976年2月生于宁夏吴忠市利通区,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吴忠市利通区。本院在执行张永汉与顾占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劳务费8000元,并负担申请费50元,共计805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经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永华审判员  赵春娟审判员  龚廷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丁雪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