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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1执2715��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陈政联、菏泽牡丹源温泉小镇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政联,菏泽牡丹源温泉小镇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定陶新鸿置业有限公司,奚振根,XX芬,陈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1执2715号申请执行人:陈政联,男,1949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执行人:菏泽牡丹源温泉小镇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县仿山景区西邻,组织机构代码:59658415-7。法定代表人:陈建军。被执行人:定陶新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县仿山景区西邻,组织机构代码:59780135-2。法定代表人:林淼。被执行人:奚振根,男,1960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执行人:XX芬,女,196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执行人:陈建军,男,1973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陈政联与菏泽牡丹源温泉小镇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定陶新鸿置业有限公司、奚振根、XX芬、陈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浙江温岭法院作出的(2016)浙1081民初3876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政联于2017年0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以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被执行人奚振根、XX芬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陈政联人民币340000元及利息,并支付诉讼费7683元、公告费260元、律师代理费18000元、申请执行费5389元。被执行人陈建军、菏泽牡丹源温泉小镇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定陶新鸿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有效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义务并报告财产,但其既未履行也未报告,本院遂对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下落依法予以查找。本院依职权对相关财产线索和被执行���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经查明,本院已另案(2017浙10**执174号)拍卖被执行人陈建军所有的坐落于温岭市太平街道万昌中路的房地产,本案参与分配按1.85%的分配比例受偿执行款6610元,并支付诉讼费7683元。被执行人菏泽牡丹源温泉小镇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定陶新鸿置业有限公司在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县开发的房地产,因俩被执行人资金不足,目前工程已停工,暂无法执行。本院已另案(2016浙10**执7258号)冻结被执行人陈建军在温岭市宏升贸易有限公司的股权,申请执行人认为该股权无执行价值,不需处置。除此,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法予以准许。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1081执271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军卫审 判 员  颜明志人民陪审员  章莉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戴 晨 搜索“”